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:“自從有刑法存在,國家代替受害人實行報復開始,國家就承擔著雙重責任:不僅要為社會利益反對犯罪人,也要保護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報復?,F在刑法同樣不只反對犯罪人,也保護犯罪人,它的目的不僅在于設立國家刑罰權力,同時也要限制這一權力,它不只是可罰性的緣由,也是它的界限,因此表現出悖論性:刑法不僅要面對犯罪人以保護國家,也要面對國家保護犯罪人,不單面對犯罪人,也要面對檢察官保護市民,成為公民反對司法專橫和錯誤的大憲章?!?/p>
孟德斯鳩《論法的精神》:“任何權力都有墮落的傾向,因為人的內心有幽暗的成分?!?/p>
法家:“刑不可知,則威不可測?!?法治,是對權力的限制。模糊不清的法,無法使公民形成對未來的合理預期。 真正能夠限制權力的,不是實體法,而是程序法。
刑法禁止殘酷、不人道的刑罰。懲罰一個人,仍然尊重他作為理性的存在。殘酷的刑罰,是把人當作純粹的手段,而不是目的。
在法律中,一定要認為有絕對正義的存在。因為,如果持相對主義的價值觀,會導致一切罪惡是無法批評的。相對主義的價值觀,認為沒有絕對的對,也沒有絕對的錯,這種觀點本身就是絕對的。
柏拉圖《理想國》:正義是客觀存在的。 * 邏輯:當你感覺一件事不正義的時候,一定在邏輯上有一個反對面,即正義。 (如果沒有“正義”這個概念,你對“不正義”的認識就是毫無意義的) * 經驗:人的所有感覺,一定有所投射的客觀對象。 * 認識:理性不是唯一的認識論依據,人類所有的知識都來源于對權威的相信。 *《我們與惡的距離》:看得見的(正義)不用去相信,看不見的(正義)才要相信。
任何理論都不是完美的,不要在理論上投射過多的價值,那不過是一種理論罷了。
權利和義務是要對等的,如果認為警察在著便裝的時候有制止犯罪的義務,那同時意味著,警察在著便裝的時候可以任意搜查你、逮捕你。
當【家庭關系】和【打擊犯罪】兩種價值發(fā)生沖突,刑法認為,維護家庭的關系更重要,打擊犯罪應該進行讓步。
法律不能對人做過高的道德要求,刑法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。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。法律應該創(chuàng)造條件讓人積極行善,要免除人行善的后顧之憂。
法律中不存在理性人,只有一般人,所以要做一般判斷。
我們這個世界絕大多數人都愛抽象的人,但不愛具體的人,因為抽象的人是可愛的。當你越愛抽象的人,就越對具體的人充滿厭惡。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,愛的只是一個概念,而這個概念放到任何一個具體的人身上都是不可承受的。而真正的愛,一定是對具體的人的愛。
絕對不能為達目的不擇手段。馬丁·路德·金:“手段代表著正在形成中的正義,和正在實現中的理想。人無法通過不正義的手段去實現正義的目標,因為手段是種子,而目的是樹。 ”
法律最重要的問題是權利與義務。義務是比權利更優(yōu)先的。當人獲得某項權利時,是有人承擔了相應的義務的;所以,如果沒有人承擔義務,權利是無法主張的。責任和幸福相比,是責任更重要。
(Tash Ja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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